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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涉及的主要时限规定汇总
发布日期:2021-07-22点击率:455

  行政许可法

  一般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法》第42条)

  统一办理时限: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42条)

  下级审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3条)

  颁发送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法》第44条)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48条)

  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法》第50条)

  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许可法》第55条)

来源:微信公众号@新时代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