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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8-11-12点击率:704

  法信 · 裁判规则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公告形式上虽存在瑕疵但不构成违法的,可不予撤销——上诉人张裕民、张圣基等10人诉被上诉人福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案

  本案要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相关规定需要经过公告、公示的,应当公告、公示。相关规定对公告、公示的具体形式未作规定,行政机关仅在本行政机关党务政务公开栏公告、公示的,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宁行终字第62号

  来源:法信精选

  2.行政许可瑕疵行为不必然导致被撤销——甲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案

  本案要旨:行政机关为第三人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是无误的,只是在登记的时候出现了失误致使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应属于程序瑕疵而予以机会补救,而不是一味以程序违法判决撤销。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2012年12月6日

  法信 · 专家观点

  1.行政许可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程序的听证制度、案卷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获取信息制度、回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构成了行政许可的正当程序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程序出现瑕疵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首先,行政许可程序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和救济性的特点,以行政许可程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可以将行政许可程序区分为主要行政程序和次要行政程序。主要行政许可程序的欠缺将直接影响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对违反主要程序的行政许可,有权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次要行政许可程序欠缺可由相应机关予以补正,而不必然带来撤销的结果。

  其次,以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上是否有自由裁量权为标准,行政许可程序可以划分为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对于强制性程序会发生合法与否的问题,违反强制性程序在司法审查中将导致该行为的撤销或重作;对于任意性程序则可能发生合理性的问题,违反任意性程序只有在超出法定选择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况下,在司法审查中才导致该行为的撤销或重作。

  再次,以行政许可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为标准,行政许可程序分为外部程序和内部程序。内部程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在司法审查中不能认可。违反不同性质的行政许可程序,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方式。

  注:上文提到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条”

  (贺荣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务——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6~57页。)

  2.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但没有影响到行政许可的正确性的可以不予撤销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步骤、方式、方法等的总称。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包括《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的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大型建筑物建设申请实施行政许可,就应当告知与建筑物的建设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行政许可机关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决定就有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影响到行政许可的正确性,因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行政许可的正确性,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但是,在实践中,需要衡量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如果违反法定程序但没有影响到行政许可的正确性,一般讲可以不予撤销。因为考虑到行政管理效率以及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与违反法定程序之间的利益衡量问题,其标准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当没有影响到行政许可的正确性。如前述建筑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但在作出建筑许可决定时充分考虑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没有影响到行政许可的正确性,所以就不必撤销该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当然有责任,但基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保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只要没有影响到行政许可的正确性,则不予撤销为宜。

  (杨临萍:《行政许可法与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5~56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来源:法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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