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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能得到补偿吗?
发布日期:2018-11-08点击率:829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稳定性,被许可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有理由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但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许可的客观情形的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要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需要有法定的依据,即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在撤回行政许可时禁止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未载明停止的法定原因,也未载明后续的处理方案和相应的救济渠道。因为对被撤回行政许可的原因不清楚,有的企业会采取继续扩大投入的方式,以此获得政府机关的审批,后行政许可被撤回,存在一定的损失。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行政许可被撤回,企业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基于《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主张获得补偿。

  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行政许可被撤回,企业由此造成财产损失,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其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从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长不得超过一年。

  企业要获得补偿,需要对企业所受到损失予以认定,比如:购置的机器设备费、厂房设施费、土地平整费等等需要认定。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参照规定;没有规定,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以行政机关向企业作出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时间为准,在此之前的损失予以补偿,违反行政机关撤回决定继续生产所产生的花费不予补偿,比如,在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后购买的设备、新建的厂房所花费用,不予补偿。

  建设项目完成,投入生产使用,尚有可利用价值的残余设施,可以按许可企业在停止生产通知前投入资产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有的法院采纳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偿的。

  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一些行业企业,在产能淘汰、环保节能的大环境下,还会存在许多经营困难。可能会出现行政许可被撤回情形,企业需要注意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的理由是否合法,如果理由不合法积极地寻求救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由于行政机关过错撤回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企业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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