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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港市人民政府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2018年3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
2018〕15号),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9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7项和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7项。同时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及时抓好贯彻落实。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设区市、县市区级政府需要对应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文件起草过程
本次清理先由市直各有关单位对照桂政发〔2018〕15号文件,做好涉及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填报本单位取消、承接、调整和新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报市审改办统一汇总、审核。形成目录后,再次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于2018年5月14日由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经对照梳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本次清理涉及我市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承接行政许可事项9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5项和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4项。主要涉及物价、环保、安监、发改、公安、财政、卫计、林业、农业和防空办等十个部门。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承接方案。对取消、调整和上级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来源:贵港市政府信息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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