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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民告官”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
发布日期:2014-09-22点击率:1514

  新华网广州8月6日电(记者陈寂)广州市政府近日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要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这意味着,广州“民告官”,行政机关“一把手”将会与百姓在法庭上“面对面”。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通常所称的“民告官”。《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范围,包括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表示,市、区两级政府领导不在应诉范畴之内,《规定》明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包括市长和区长。

  《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外,为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与该单位全年行政应诉案件的数量挂钩,《规定》还要求,一年中行政诉讼案件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两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

  据吴明场介绍,2013年广州全市共发生1475宗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超过100件的单位有2个,20件以上的单位有3个,集中在国土、人事、公积金管理等领域。

  《规定》还明确,如果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而未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样面临上述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