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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为前提
发布日期:2026-10-23点击率:5

  最高法院判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为前提

  【裁判要旨】

  1.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为前提

  当事人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须以其房屋被列入征收红线范围等法定征收范围为基础。经查明房屋不在省政府征地批复所附征地范围图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县政府不具有该当事人主张的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2.毗邻铁路建设运营造成房屋权益受损,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范围

  因铁路建设及运营对红线外房屋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与项目施工、运营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就毗邻铁路遭受权益受损问题另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县政府告知当事人可申请政府搭建协商平台并督促镇政府组织协商的,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最高法行申4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某,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

  法定代表人:邹冰,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市长。

  再审申请人严某因诉被申请人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叙永县政府)、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川行终8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严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房屋主体结构出现多处裂缝,房屋临近山体容易受地质灾害影响,一、二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房屋受损与案涉项目之间的关联性,简单以案涉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为由,认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泸市府复驳〔2024〕216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责令叙永县政府对再审申请人进行全面安置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在于被申请人叙永县政府是否具有再审申请人严某主张的安置补偿法定职责。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川府土〔2022〕831号《关于隆黄铁路隆昌至叙永段扩能改造工程(泸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中,征地范围图显示严某户的房屋不在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因此,严某请求叙永县政府对其履行征收职责,缺乏法律依据。需要指出的是,如因铁路建设及运营对严某户的房屋造成损失,严某户可与项目施工及运营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就其因毗邻铁路遭受权益受损的问题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主张。此外,叙永县政府所作《回复》告知严某如需政府搭建平台与致害人协商,严某可以向叙永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叙永县政府将督促该镇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协商事宜,对此,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严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严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小梅

  审 判 员 韩锦霞

  审 判 员 王 炜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 记 员 卞志媛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