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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的请示经批准机关同意的,不属于过程性信息应予公开
发布日期:2026-03-23点击率:9

  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的请示经批准机关同意的,不属于过程性信息应予公开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张云祥等人申请公开成都市政府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该请示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请示内容。故该政府信息内容已经确定,并产生实际行政效力,不属于过程性信息。成都市政府以当事人申请的信息属于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理由不当,依据不充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2020)

  最高法行申118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云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惠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惠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直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会忠。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宗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熊泽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雪。再审申请人张云祥、谢惠凤、谢惠勤、谢直华、谢会忠、范宗萍、熊泽芬(以下简称张云祥等7人)因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6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云祥等7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理由为:成都市政府征收包括申请人所在集体土地作出成府土〔2005〕284号《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05年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以下简称成府土〔2005〕284号请示),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以国土资函〔2007〕375号《关于成都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以〔2007〕62号《关于成都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了成都市政府作出的成府土〔2005〕284号请示,故成都市政府作出的成府土〔2005〕284号请示就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而不是处于讨论、研究中的过程性信息。案涉信息涉及申请人所在集体土地征收,与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利害关系,成都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成都市政府作出的成府土〔2005〕284号请示属于讨论、研究中的过程性信息错误。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张云祥等人申请公开的成府土〔2005〕284号请示是由成都市政府制作的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已作出〔2007〕62号《关于成都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成都市政府上报的该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故案涉政府信息内容已经确定,并产生实际行政效力,不属于过程性信息。成都市政府作为案涉信息的制作机关以张云祥等人申请的信息属于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理由不当,依据不充分。四川省人民政府以相同理由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亦属不当。但经二审法院审查,案涉政府信息被公开后,可能被不当利用,危及社会稳定,遂根据成都市政府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规定,认定案涉信息不应公开,并确认成都市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所作信息公开答复及复议决定的理由不当,处理结果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张云祥等7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云祥、谢惠凤、谢惠勤、谢直华、谢会忠、范宗萍、熊泽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昊权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乐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林波

  书  记  员         程   怡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