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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以无须补正为由请求继续处理的,行政机关应依据现有材料作出处理
裁判要点
可诉的行政行为需要具备成熟性、终结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一般要为作出行政行为而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这些行为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过程性行为的效力通常为最终的行政行为所吸收覆盖,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最终行政行为的起诉获得救济。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前,要经过受理、审查等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在此过程中所作的程序性行为,系为作出最终的复议决定而实施的准备性的行为,故亦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但是,针对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之通知,申请人以无须补正为由请求继续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现有申请材料作出相应处理;简单地视为放弃申请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陈国卿因主张撤销福州市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向其作出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而提起行政诉讼,因该通知书系复议程序中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决定而作出的准备性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在陈国卿请求继续处理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根据现有的申请材料作出相应处理。在复议机关作出或不作相应处理时,陈国卿可以针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或不履行复议法定职责提起诉讼,以救济其可能受损的权利。
02裁判文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行终45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国卿。
上诉人陈国卿因起诉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行初1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国卿上诉称,根据国务院及国土部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先补偿后征地拆迁是基本原则,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养殖场即被强拆违法。因此,上诉人以永泰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永泰县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榕政行复补〔2018〕6号),并称若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16.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的认定问题。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以无须补正为由请求继续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现有申请材料作出相应处理;简单地视为放弃申请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认为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补正通知违法,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诉的行政行为需要具备成熟性、终结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一般要为作出行政行为而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这些行为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过程性行为的效力通常为最终的行政行为所吸收覆盖,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最终行政行为的起诉获得救济。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前,要经过受理、审查等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在此过程中所作的程序性行为,系为作出最终的复议决定而实施的准备性的行为,故亦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但是,针对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之通知,申请人以无须补正为由请求继续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现有申请材料作出相应处理;简单地视为放弃申请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陈国卿因主张撤销福州市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向其作出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而提起本案诉讼,因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系复议程序中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决定而作出的准备性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在陈国卿请求继续处理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根据现有的申请材料作出相应处理。在复议机关作出或不作相应处理时,陈国卿可以针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或不履行复议法定职责提起诉讼,以救济其可能受损的权利。但本案陈国卿提起的撤销《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于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晓军
审 判 员 陈锦铨
审 判 员 卢椰枫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翁云霞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