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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村民就被拆除房屋能否要求单独安置的合法性审查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补偿安置的基础是相应的土地被征收,而当事人诉称被拆除的房屋,实际上是在其父母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当地补偿安置方案亦规定,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户为基础户安置,其他家庭成员跟随户主安置,故当事人要求对其进行单独安置缺乏依据。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4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符某敏,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傅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刚。
再审申请人符某敏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琼海市嘉积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琼行终4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符某敏以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另行安置宅基地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符某敏以其房屋被拆除后未获得补偿安置为由提起诉讼。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符某敏2009年结婚后户籍仍留在原籍,没有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补偿安置的基础是相应的土地被征收,而符某敏诉称被拆除的房屋,实际上是其父母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当地《补偿安置方案》亦规定,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户为基础户安置,其他家庭成员跟随户主安置,故符某敏要求对其进行单独安置缺乏依据。此外,符某敏的丈夫陈宏宁20**年已取得一处农村宅基地,并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
综上,符某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符某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绍华
审 判 员 蔚 强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 记 员 耿丹阳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