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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裁判:政府信息是否存在的审查判断方法
发布日期:2024-12-18点击率:56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人民法院判决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能基于“推定存在”,而应当基于政府信息“客观存在”,审查判断的方法一般是看行政机关是否确实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渝行申7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姜某诉重庆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行终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姜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理由:1.姜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现在已经存在的,重庆市财政局提供的档案查询结果说明以及其搜索界面截图,无法证明涉案政府信息不存在,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2009年的银行进账单不全面不完整,明显存在伪造,也不是姜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重庆市财政局没有主张其具有作出被诉渝财依复〔2023〕8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简称《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权并提供职权依据,也没有对依法应当存在的信息而不存在作出全面的解释和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姜某的诉讼请求为撤销重庆市财政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重庆市财政局重新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人民法院判决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能基于“推定存在”,而应当基于政府信息“客观存在”,审查判断的方法一般是看行政机关是否确实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本案中,姜某申请公开“2009年,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征收了征地统筹费后,每个季度向重庆市财政局的征地统筹费专款账户转入征地统筹费的银行进账单及其转入通知”,重庆市财政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其行政管理平台进行了检索、查找,向姜某提供了重庆市财政局保存的“银行进账单”,在“转入通知”重庆市财政局未制作且未获取的情况下,书面告知姜某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姜某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客观存在,重庆市财政局公开的政府信息虚假,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姜某的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姜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国萍

  审 判 员   郭晓丽

  审 判 员   程 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峰

  书 记 员   江 涛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