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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房屋系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公布《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湘永路建湘大厦房屋征收的通告》,决定征收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建湘大楼房屋及建(构)筑物。李某霞在建湘大楼一楼自有一套私有房产,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4518号,建筑面积20㎡,用途为商业,与他人在建湘大楼三楼共有一套私有房产,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0018号,建筑面积618.36㎡,李某霞占五分之一123.672㎡,用途为商业,均在征收范围内。
2015年9月2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建湘大楼拆迁范围内张贴了《关于协商产生评估机构的公告》,2015年9月15日张贴《关于投票抽签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大部分建湘大楼被征收户参加了抽签选定评估机构。2016年8月15日,永州金典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对李某霞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价值时点为2015年8月17日。其中,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4518号房屋,评估建筑面积38.04㎡,房地产价值(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单价13640元/平方米,总计518866元。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0018号房屋,评估建筑面积123.672㎡,房地产价值(不包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价值)单价5845元/平方米,总计722863元。评估结果以《湘永路建湘大楼房屋征收分户评估结果一览表》的形式,张贴在拆迁范围内。
2018年3月25日,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书面委托永州市房产局对建湘大楼进行危房鉴定。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湘永西路改造征地拆迁指挥部的委托,对建湘大楼进行了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并于2018年4月12日出具鉴定报告,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评定房屋现有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鉴定等级为Dsu级,建议停止使用并进行拆除处理。2018年5月14日,永州市房产局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永房危[2018]05号《永州市危险房屋紧急避险通知书》。2018年7月2日,冷水滩区政府作出冷政函[2018]52号《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建湘大楼D级危房业主及租赁户实施紧急安全避险搬迁的通告》,以建湘大楼经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为D级危房,为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由,通告业主及租赁户10日内紧急搬迁撤离,对原D级危房所有权人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政策予以补偿。2018年8月3日上午,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对李某霞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强拆之前,李某霞腾空了房屋。
李某霞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强拆建湘大楼的行为违法;2.责令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公开书面道歉;3.由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赔偿损失4720619元。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湘11行初76号行政判决,1.确认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3日对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4518号房屋和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0018号房屋所有权证中李某霞所有的123.672㎡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某霞支付赔偿金1639349.8元;3.驳回李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霞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8)湘行终1991号行政判决,1.维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行初76号行政判决的第1项;2.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行初76号行政判决的第2项、第3项;3.责令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4.驳回李某霞要求公开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
二审宣判后,李某霞、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霞、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冷水滩区政府在对包括李某霞房屋在内的建湘大楼启动征收程序后,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与李某霞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并在给予补偿后要求李某霞搬迁。如李某霞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搬迁,冷水滩区政府可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依法实施强制搬迁。此既体现依法行政要求,也能快速地完成公共利益建设。但本案征收项目自2015年启动后,虽进行了评估等程序,但在未能与李某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从而造成征收拆迁工作的拖延。冷水滩区政府在对建湘大楼的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又于2018年对建湘大楼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有滥用职权之嫌;且在实施过程中未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基于被强制拆除房屋的评估报告缺乏合法性,直接确定赔偿金额的条件尚不具备等原因,要求按照有利于保障李某霞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作出赔偿时案涉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赔偿金额,进而判令冷水滩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在对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6条
一审: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行初76号行政判决(2018年10月31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1991号行政判决(2019年4月22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行政裁定(2020年4月7日)
(行政庭)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