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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征收已经批准,村民对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享有的物权权益因征收行为已转化为安置补偿请求权等权益
【裁判要点】
省政府作出的案涉征地批复,已将包括当事人房屋用地在内的地块征收为国有,且征收机关也启动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在案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享有的物权权益因征收行为已转化为安置补偿请求权等相关权益。其后,当事人作为原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与后续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当事人如果认为权益受损,应当通过对房屋安置补偿等行为主张权利进行救济;征地机关应当就案涉土地、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问题,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或及时作出补偿决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福和,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宪,该省省长。
再审申请人赵福和因诉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行终8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福和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征地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赵福和对涉案房屋和土地至今依然享有相应的物权权益,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以涉案划拨决定书与赵福和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予以维持,均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法院依法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征地批复,已将包括赵福和房屋用地在内的地块征收为国有,且征收机关也启动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在案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的情况下,赵福和对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享有的物权权益因征收行为已转化为安置补偿请求权等相关权益。其后,赵福和不服蚌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案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案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系行政机关通过划拨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授予第三人使用的决定,赵福和作为原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与后续蚌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安徽省人民政府据此驳回赵福和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同时,二审法院指出赵福和如果认为权益受损,应当通过对房屋安置补偿等行为主张权利进行救济;征地机关应当就案涉赵福和土地、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问题,与赵福和达成补偿协议或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可。一、二审判决驳回赵福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赵福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福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滨
审 判 员 朱宏伟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书 记 员 周 琳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