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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行政争议调处的“最优解”
近日,原告周某将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属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
2017年10月,周某租了某社区居委会的场地用于堆放建筑材料,已交纳多年租金。
2022年3月,该街道办事处联合其他单位在周某租赁场地多处张贴《建材堆场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之后对场地实施管制措施。
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我了解到,周某与场地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场地的用途为堆放建筑材料。现因该场地的构筑物涉嫌违法,该街道办事处联合其他单位对该场地的使用实施了管控措施,租赁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导致周某即将损失后续几年的租金。
在多次沟通中,我察觉周某对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并无太大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挽回租金损失。
在了解诉讼背后的真实原因后,我引导当事人梳理了行政和民事争议交织的法律关系。
经过多番释法说理,场地出租人的态度软化,三方同意到法院进行和解。场地出租人与周某对租赁合同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退还租金及押金50万元。
周某最终的诉求得以满足,于是主动向法院撤回了对行政案件的诉讼,并表示就本次争议不再以行政或民事纠纷提起诉讼。
案案都是社情民意,案案都是百姓民生。能够让行政争议当事人顺心合意,并非一件易事。
对于每一个案子,我们都要尽最大努力,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寻找化解纠纷的“最优解”,找准“法结”,解开“心结”,从而实现当事人各方的“双赢”或者“多赢”。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