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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十一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法释〔2018〕1号)。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法释〔2008〕2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行终字第10号《关于周俊不服庆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处理决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电话答复》(2000年11月15日,〔2000〕行他字第15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一审被告若在二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对于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情况,人民法院结合原告的诉请如何进行裁判,该条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相关联的还有一种情形,即一审被告在二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此时,一审法院已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或裁定,在二审阶段,若一审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一审原告对一审被告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另行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原来的案件已经进展到二审阶段,原被诉行政行为和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已经无法合并审理,不能再放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二者的诉讼阶段已经无法同步了。若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二审阶段一审被告作出了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工作,若一审原告认可一审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愿意撤回起诉的,二审法院即可根据当事人撤回起诉的申请作出相应裁判。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的第三款中,有一个适用的限定条件,即被告的原被诉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而对原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定是由受诉人民法院承担的。在人民法院对原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基本判断后.被告也改亦了政行为,实际上,原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实体权益一般情况下不会再产生影响了,如果原告在诉讼中仍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也必须对此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由于被告已经改变了原违法行政行为,其新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已然覆盖了原违法行政行为,等同于直接撤销了原违法行政行为,此时,对于原违法行政行为而言,也已经没有可撤销内容了,人民法院如果再作出撤销判决,就相当于是再次撤销了一个已经被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的行政行为,没有实际意义,因而,尽管原告仍要求撤销原违法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也不能再作撤销判决了,只能作确认违法判决。
(三)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仍然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书编委会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73-274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第二版)》、津法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