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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村长)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
发布日期:2023-05-26点击率:137

 

  村主任(村长)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刘某担任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土地管理员、经济合作社主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作为某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负有巡查、制止、上报某村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职责。在明知某村村民黄某祥等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进行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收受上述请托人贿赂款共计33万元,且未履行制止、上报的职责,放纵请托人继续违法建设,致使该辖区11栋违建楼房建成,违法占地面积3900多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万多平方米,严重损害政府执法公信力,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主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为黄某增等人在某村征地建厂相关事宜提供帮助,并收受上述请托人贿赂款共计16万元。

  【案件焦点】

  刘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国家机关职权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某村11栋违法建筑建成,严重损害了政府执法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在行使上述职权以及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并予二罪并罚。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罪行且退缴全部受贿所得赃款,可以依法分别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退缴的受贿所得赃款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具备“滥用职权罪”主体身份,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定性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辖区内“两违行为”负有管理和查处职责,因刘某的滥用职权和失职行为,放松对村民违法建房的监管,致使辖区内的违建现象严重,政府执法公信力受到群众严重质疑,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刘某犯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刘某退出全部受贿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刘某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当时的某市人民政府、某市委、某镇下发的《某镇关于成立(调整、充实)“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建立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某镇打击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某镇关于加强两违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某镇2016年两违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某市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某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某市关于加强两违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通知及各村与镇签订的责任状,其中明确了刘某作为村主任对辖区内“两违”行为负有管理和查处职责,系防止和制止“两违”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可以认定刘某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且刘某也实际上履行着查处辖区内违章建筑的职责,故刘某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

  因刘某的滥用职权和失职行为,放松对村民违法建房的监管,致使其辖区内的违建现象严重,政府执法公信力受到群众严重质疑,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