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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诉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太原市尖草坪区尖草坪街道办事处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白某某在太原市解放北路拥有一处合法房产。2016年8月31日,尖草坪区政府因建设地铁二号线发布征收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白某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9月21日,白某某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同年,白某某按约定入住了新的安置房并领取了补偿款,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021年5月26日,白某某以被征收房屋未经评估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拆迁安置协议》,并要求对被征收房屋评估后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某应自2016年9月21日签订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诉权,其在2021年5月26日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白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白某某在签订协议时就应当知悉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其享有的协议撤销权利的存续期间为1年,性质为除斥期间,到2017年9月21日止。白某某直至2021年5月26日才提起本案诉讼,超出了合同撤销权的存续期间,该权利依法已经消灭,且案涉《拆迁安置协议》已履行完毕,白某某也依约领受了全部补偿利益,已不再具有诉的利益。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特性,对于行政协议撤销之诉,是适用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制度还是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合同撤销权是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该期间一旦经过,将导致合同撤销权在实体上消灭。因此,对于当事人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间提起的撤销请求,将因其丧失实体权利而得不到法律保护。二审法院从权利救济有效性的角度维持一审裁定结果,稳定了拆迁安置领域的工作秩序和诉讼秩序,为城市建设大局、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参考价值。来源: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