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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或是宅基地上房屋,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征收方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等权利则显得尤为重要。
但办案律师从实践过程中发现,当下仍有个别征收方存在侵害被征收人相关权益的情况,比如拆迁前期征收方要么不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拆迁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等具体情况,不张贴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要么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模棱两可,公告中的内容模模糊糊,不明确等。
可是征地拆迁中的一些必要文件对我们每一位被征收人来说都非常地重要,尤其是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这些文件都是我们广大被征收人能够第一时间知道自己家有没有在拆迁范围内或是补偿标准合不合理的主要途径,如果征收方未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那被征收人将会对征收一无所知,自然就会对被征收人非常地不利。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第一时间告知被征收人相关的征地拆迁信息,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征收方未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便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征收程序势必不合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的相关信息是征收方必须要主动公开的,倘若征收方未及时公布,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采取以下措施:
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土地、房屋已经被征收,但是没有见到任何的拆迁文件,此时被征收人需要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拆迁补偿方案、拆迁公告等信息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不过实践中,被征收人依法邮寄了申请书之后,有的相关部门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会完全置之不理,有的则是在法定期限过后才回复,还有的则是答非所问,面对这些情况,建议被征收人针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中没有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方案直接会对广大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实际的情况,所以一旦发现征收方侵害了自己仅有的知情权,未按法定程序公布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信息时,那么我们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也建议最好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他们的征收行为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