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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后,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这点常识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拆迁中签的协议也好,还是其他合作项目上的合同,相关事宜必须要白纸黑字的明确在书面上,且内容必须要完整,这也是为了督促对方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一种方式。
一般而言,在协议上面签字后,那么该补偿安置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哪一方都需要遵守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然而实践中却常有签了协议却不按照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近日,有网友在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抖音及快手上问到,自己与征收方在三年前就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的是两年内交付安置房,但是这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且多次去问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回来,现在不知道要怎么办了....
这样的情况并非少数或是个例,凯诺律师此前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子,其中有一起则是相关部门在签订协议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实在没办法就委托了凯诺律师,最终凯诺律师也没有辜负被征收人的信任,法院判决相关部门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那么遇到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实践经验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签订补偿协议之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补偿协议的签订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地看清楚协议上面所有的条条框框,哪怕是一个小数点或是逗号,千万不要马马虎虎地就签上自己的大名。
一般而言,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上面必须要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补偿方式、交付安置房期限、违约责任、过渡期限、过渡方式、安置房位置、面积、朝向等事项。
如果协议中并没有上述提到的几个内容,而是空白协议,或是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事项,只有过渡方式及过渡费,建议最好不要签,否则会对自己的权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当然了对于自己没有异议的协议、具体事项都明确在其中的协议则是可以签订的。
签订补偿协议后
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或是发放补偿款,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搬出被征收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先补偿、后搬迁并非指的是只要签订了补偿协议就等于是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而是签订补偿协议后,补偿必须要按时到位,如果补偿未到位,被征收人未真正拿到补偿款,那么被征收人则是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或房屋的。
另外一点就是,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反映,也可以打12345进行反映,如果相关部门未查处违法行为,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被征收人可在60天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表达的是,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仔细看协议内容,这点是被征收人最容易忽视的一点,可是这点却也会让被征收人常常陷入困境当中,所以万不可马虎,若遇上相关部门未及时发放补偿款,或是好几年了还未拿到安置房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变更补偿方式或是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协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