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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法建筑被强制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
发布日期:2022-02-17点击率:308

  集体土地征收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强拆行为时有发生,但是有的强拆行为却往往发生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就是强拆行为是发生在半夜或是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时候,导致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强拆房屋的人是谁。

  近日 ,湖北的一位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李先生房屋因当地规划被征收,但是因补偿不合理,迟迟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来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迁工作,便趁自己上班期间强制拆除了房屋,屋内的物品毁于一旦。因自己在上班,没在现场,所以不知道究竟是谁给拆除的,自己手上也没有强有力的证据,现在不知道要告谁....

  那么问题来了,房屋在半夜或是被不明身份的人给强制拆除后,我们应当如何确定被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主体都是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

  因此,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如果相关部门不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那么将可能会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就明确指出,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

  在合法建筑被强拆前,被征收人若没有收到任何的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补偿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房屋被违法强拆后也没有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责任的话,那么,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推翻,否则就需要赔偿因强拆给被征收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而对于违法建筑被强拆后的主体确定,我们可以从《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根据该《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违法建筑一般只有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是城管执法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有权查处或是拆除。

  那么就是说,在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若该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以城管执法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是乡镇政府作出的,那么就需要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反之,若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则是不可以的。

  不过,实践中还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相关部门自认强制拆除行为,而且有的村委会也会这么做,但是自认强拆行为也需要证据的支持,不宜直接采信。

  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让真正的幕后主使者浮出水面,为以后主张行政赔偿奠定基础。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对房屋现状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报警电话、录音等,然后通过强有力的证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因为不知道是谁给拆除的,就放弃唯一保障自己权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