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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都会涉及到哪些罪刑
发布日期:2021-11-23点击率:32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不过,对于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可是近年来,随着征收方对用地需求的增多,或多或少的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行为。比如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那么,征收方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会涉及到哪些罪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1、违法占地的表现形式?

  表现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上述法条可以得出结论,审批手续是认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合法性的重要依据,集体土地上所谓的审批手续即是俗称的“征地批文”,但按照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如果想得到征地批文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部分行政机关为达到快速占用土地的目的,则往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直接占用集体土地,此时便涉及到违法占地,因此,老百姓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涉及违法占地时,对“征地批文”进行审查就十分关键。

  表现二:超越审批数量占用土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征地批准的权限,部分行政机关为达到少批多占的目的,往往会先向有权机关报批一部分土地,待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后超越批准范围多占土地,此时老百姓若不仔细审查其征地批文的具体内容及申报材料等手续,即很有可能被非法占地的行政机关所蒙蔽。

  表现三:不按照批准用地

  在征地过程当中,实际需要的土地与当初审批的土地范围不同,此时相关部门为达到快速征地的目的往往会直接征收批准范围外的土地,未进行重新报批,如果老百姓对此有疑问,或察觉自己的土地可能不在征收范围内而被征收,那么建议通过信息公开方式查询“征地红线图”等材料确定征地范围,或是通过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助于自身了解情况及维权。

  2、哪些情况下可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