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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胜诉 广安花桥镇人民政府拆除周华平房屋行为被判违法
发布日期:2020-06-18点击率:535

  2019年4月,回家见自己所有的房屋被拆,广安市广安区的周华平并未委托大有乡新楼村村委会主任拆除其房屋,因广安区花桥镇政府(原大有乡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广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拆除周华平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拆除周华平房屋的行为违法。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确认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拆除周华平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的行为违法。

  驳回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不知情不成立

  据介绍,2018年6月,因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在经宣传、核实农户信息、完成普通农户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丈量清点和拆旧协议签订等程序后,周华平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施工方拆除。周华平认为,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房屋实施拆除,且未按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遂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广安市广安区房屋违法。

  另查明,在该案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因周华平在外务工,其口头委托大有乡新楼村村委会主任周某(系周华平的叔父)为其处理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相关事宜。根据证人周某(系周华平的叔父)的法庭陈述,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经过了周华平的同意。

  前锋区法院认为,广安区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过程中,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具有对本乡镇辖区内搬迁农户进行信息的核实、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丈量清点、补偿补助资金的拨付及委托施工方实施拆旧施工等职责。结合周华平、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的当庭陈述,在实施案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过程,针对周华平户,同时,根据证人周某(系周华平的叔父)的当庭陈述,案涉房屋系经周华平同意后,由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委托施工方拆除。

  针对周华平的房屋,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等违法拆除行为,周华平关于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房屋实施了拆除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前锋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驳回周华平的诉讼请求。

  2019年4月,回家见自己所有的房屋被拆,广安市广安区的周华平并未委托大有乡新楼村村委会主任拆除其房屋,因广安区花桥镇政府(原大有乡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广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拆除周华平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拆除周华平房屋的行为违法。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确认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拆除周华平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的行为违法。

  驳回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不知情不成立

  据介绍,2018年6月,因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在经宣传、核实农户信息、完成普通农户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丈量清点和拆旧协议签订等程序后,周华平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施工方拆除。周华平认为,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房屋实施拆除,且未按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遂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广安市广安区房屋违法。

  另查明,在该案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因周华平在外务工,其口头委托大有乡新楼村村委会主任周某(系周华平的叔父)为其处理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相关事宜。根据证人周某(系周华平的叔父)的法庭陈述,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经过了周华平的同意。

  前锋区法院认为,广安区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过程中,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具有对本乡镇辖区内搬迁农户进行信息的核实、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丈量清点、补偿补助资金的拨付及委托施工方实施拆旧施工等职责。结合周华平、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的当庭陈述,在实施案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过程,针对周华平户,同时,根据证人周某(系周华平的叔父)的当庭陈述,案涉房屋系经周华平同意后,由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委托施工方拆除。

  针对周华平的房屋,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等违法拆除行为,周华平关于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房屋实施了拆除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前锋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驳回周华平的诉讼请求。

  驳回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不知情不成立

  据介绍,2018年6月,因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在经宣传、核实农户信息、完成普通农户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丈量清点和拆旧协议签订等程序后,周华平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施工方拆除。周华平认为,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房屋实施拆除,且未按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遂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广安市广安区房屋违法。

  另查明,在该案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因周华平在外务工,其口头委托大有乡新楼村村委会主任周某(系周华平的叔父)为其处理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相关事宜。根据证人周某(系周华平的叔父)的法庭陈述,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经过了周华平的同意。

  前锋区法院认为,广安区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过程中,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具有对本乡镇辖区内搬迁农户进行信息的核实、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丈量清点、补偿补助资金的拨付及委托施工方实施拆旧施工等职责。结合周华平、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的当庭陈述,在实施案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过程,针对周华平户,同时,根据证人周某(系周华平的叔父)的当庭陈述,案涉房屋系经周华平同意后,由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委托施工方拆除。

  针对周华平的房屋,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等违法拆除行为,周华平关于原广安市广安区大有乡人民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房屋实施了拆除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前锋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驳回周华平的诉讼请求。

  强拆违法 撤销原判决无证据证实委托

  广安中级法院查明,2018年6月,因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周华平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施工方拆除。周华平认为,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房屋实施拆除,且未按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遂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广安市广安区房屋违法。

  广安中院认为,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拆除周华平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广安区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过程中,虽然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具有对本乡镇辖区内搬迁农户进行信息的核实、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丈量清点、补偿补助资金的拨付及委托施工方实施拆旧施工等职责。

  但在本案中,无证据证实周华平委托其叔父周某处理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相关事宜;且《广安市广安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迁补偿及建设协议》及其附件中周华平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的签名。同时,根据大有乡对周某的谈话笔录记载,即使周华平口头委托周某办理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相关事宜,但是签订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相关协议和拆除周华平房屋时,周某并没有询问周华平的意见,也无证据证实周华平委托了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对其房屋进行拆除。

  因此,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拆除周华平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拆除周华平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驳回周华平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广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确认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人民政府拆除周华平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的行为违法。来源:四川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