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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诉讼维权期间,政府是否有权拆掉我的房子?
发布日期:2019-08-05点击率:624

  征地拆迁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实践中,或是地方监管不严谨,就会导致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都会提起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然而等到律师介入案件以后,很被老百姓都会问到,现在我们维权了,拆迁方还有没有可能把我的房子给拆了?

  针对此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和确定力的特征,即当法定的不再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取得了不可更改、不再争议的确定力,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

  其次,维权期间拆迁方能不能强拆?一般有以下有几种情况:

  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的。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此条规定内容简单来说,就是被拆迁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拆迁方就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更不能擅自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拆。一旦违背了法律所规定的,那么拆迁方自然也就会被追责,严重者可触犯刑法。

  二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中的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要注意的是,要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除的,一般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根据以上内容,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也就是说提起了行政诉讼的,相关部门则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违法建筑的拆除

  依照《行政强制法》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虽然说,在拆除违法建筑时,相关部门自己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也仅限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只要是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则就不能实施强拆了。

  另外,如果遇上的是合法强拆,那么此时,被拆迁人如果能够及时的请律师,等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到案件以后,通过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并且运用得当,那么拆迁方想要再进行合法强拆,也几乎是不太可能了。凯诺律师就代理过多起类似这样的案子,最后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因此在征地拆迁时,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或是遭遇合法、违法强拆只要老百姓能够勇敢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的维权,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事情的结果势必就会有所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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