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5日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记者获悉,2015年以来南京法院对18起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4年来,南京法院共审结45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86人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责,12家企业因污染环境被开出4万元至5000万元不等的“罚单”。在办理环境行政案件过程中,南京中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长江流域环境整治行政行为。如在审理永辉滨江港建设(南京)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南京市政府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中,因不满江宁区政府、南京市政府对公司所属永辉码头等项目、设施实施关闭的行政处罚,永辉滨江港建设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相关建设项目、设施位于江宁区子汇洲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应予以关停,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依法严格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既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从实体上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环保行政许可、环保行政处罚、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加强对环保、国土部门不履行查处违反环境、土地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职责案件的审理,督促环保、国土部门依法履职。比如吴轶诉被告省生态环境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吴轶通过“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向省生态环境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 米,噪声白天达70分贝、夜晚达60分贝以上,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但省生态环境厅怠于履职。南京中院经审理判决省生态环境厅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南京中院表示,该案件的判决,能够有效规范环保机关履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有利于减少公众投诉无门或乱投诉现象,彰显了司法保障民生的正当性。来源:中国江苏网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