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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例如配套设备不完备、达不到入住基本条件等,购房者在利用诉讼途径找寻赔偿出路时质疑:“这样的房屋怎会有预售许可证?”于是,购房者将房管部门告上法庭。这起行政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于5月3日对外公布终审裁定,由于原告方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购房者:房屋有质量问题,预售许可证怎能随意发放?
阳光城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梨花岛公司)系皋兰县什川镇南部“兰州林隐天下”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设者。2012年10月22日,皋兰县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皋兰县房管所)向梨花岛公司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3年3月31日至2014年11月10日,陈某等7人分别在“兰州林隐天下”购买商品房。7人之后发现,所购买房屋均存在配套设备不完备、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入住基本条件的问题。7人与梨花岛公司协商但未收到答复后,将皋兰县政府等部门以政府信息公开为由诉诸法院。
诉讼中7人发现,皋兰县房管所为梨花岛公司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时间相隔3天。陈某等人认为:皋兰县房管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法律规定不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皋兰县房管所颁发的预售许可证。
法院审理:这场行政诉讼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等7人认为所购置房屋配套设备不完备、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入住的基本条件等民事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现7人由此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据此,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等7人的诉讼请求。
7人不服原审裁定,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皋兰县房管所作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针对原审第三人梨花岛公司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被上诉人作出此行政行为时,陈某等7人与梨花岛公司之间尚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此行政行为并不影响陈某等7人商品房的购买,故该行为没有侵害陈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陈某等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来源:兰州新闻网-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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