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释义
发布日期:2025-11-05点击率:76

  摘自:许安标、左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11月第1版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获得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期间,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根据本法第30条规定,“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前提。在法律上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目的,是督促申请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避免行政争议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次修订,在原法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行政机关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时申请期限的起算规则,以及最长申请期限。

  一 、通常情况下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关于行政复议60日申请期限。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时,考虑当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行政管理方式日趋多样,行政活动内容也更加复杂,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断扩大,为保证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行政复议申请,寻求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同时也为统一规范单行法中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将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15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调整为60日。1999年行政复议法通过后,之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应当执行60日申请期限的规定。

  此次修改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通常的申请期限未作修改。与行政诉讼6个月的起诉期限相比,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相对较短,这主要是考虑行政复议作为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要遵循行政效率原则。同时,本条第1款还规定,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也就是说,其他法律从更好保护申请人期限利益的角度,以及考虑个别特殊的行政管理领域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可以规定超过60日的行政复议期限。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如何把握。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的起算点,本条第1款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理解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对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是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是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是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是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行政行为。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

  本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是对发生了法定的意外情况,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可以延期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耽误法定申请期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台风、军事行动等。二是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如法人处于合并或者改组阶段,行政复议申请人病重等。是否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判断。出现上述两种情况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继续计算是指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的期限补足,如法定申请期限为60日,而在期限开始的第21天遭遇了不可抗力事件,申请人在这一障碍消除后,还有40天的申请复议期限。也就是说,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出现时,申请复议的期限处于中止状态,当这些障碍消除后,申请复议期限是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

  三 、行政机关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的申请期限起算及最长期限

  实践中,有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各种原因不知道自己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或者不知道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行政复议法,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08〕1号〕第64条规定,在本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时申请期限的起算规则予以明确,并规定了此种情形的最长申请期限。

  理解第3款的规定应当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完整准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果行政机关只告知其中一项而没有告诉其他信息,比如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而没有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据此主张延迟申请期限的起算点。二是延迟起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即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也就是说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下,即便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能主张无限延迟申请期限的起算点;而是只要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认为其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就应当及时寻求救济渠道和途径,超过1年仍未寻求救济则表明其对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足够重视。为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鼓励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法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在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考虑到实践中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定申请期限的确定不宜一概而论,因此在法律上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实践,目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是对履行期限有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是对履行期限没有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述两种情况的限制。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