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胜诉公告】直击程序漏洞,凯诺...
喜迎元旦,顺遂无忧——北京凯诺...
【胜诉公告】法院撤销政府征收补...
?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法院最终确...
凯诺拆迁律师近期办案动态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湖...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陕西某...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岱山县...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阶介入黑...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申请人被行政拘留是否属于扣除复议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
裁判要点行政复议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虽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没有列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但是行政拘留在短期内限制了人身自由,应当属于扣除复议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申请复议期限应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即自申请人获得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同时,《拘留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虽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与被拘留人主张扣除复议申请期限并不冲突。裁判文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鄂行终1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有国。
柯有国诉大冶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一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鄂02行初90号行政判决。大冶市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大冶市公安局作出冶公(湖)行罚决字〔2017〕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柯有国行政拘留15日,期限: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18日。柯有国于2017年3月3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2017年3月18日,柯有国被释放。柯有国因不服大冶市公安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行为,于2017年5月15日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5月18日,大冶市人民政府作出冶政复办受决字〔2017〕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柯有国。上述决定书认定柯有国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柯有国认为其被拘留的期间属于正当理由被耽误的期限,其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大冶市人民政府以复议申请超期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错误,故而成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柯有国2017年3月3日至3月18日被行政拘留,上述期间因柯有国被限制人身自由,属于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柯有国申请复议期限应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即自柯有国获得人身自由的2017年3月18日起算。故柯有国于2017年5月15日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关于六十日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综上,大冶市人民政府作出冶政复办受决字〔2017〕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大冶市人民政府作出冶政复办受决字〔2017〕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责令大冶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柯有国的行政复议申请继续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冶市人民政府负担。
大冶市人民政府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拘留期限属于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没有依据。1.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交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因此,被上诉人被行政拘留不是阻碍其申请复议的正当事由。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但《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并没有列明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原审法院认定行政拘留期间就是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与上述规定不符。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大冶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上诉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了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及期限,被上诉人应当知道申请复议的期限自2017年3月4日开始起算,其被行政拘留期限不是阻却申请复议事由,被上诉人申请复议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4日止,上诉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上诉人提起申请复议已超过期限。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柯有国未答辩。
案件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并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没有列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但是行政拘留在短期内限制了人身自由,应当属于扣除复议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不然“其他正当理由”的规定就没有实质的意义;并且这种理解符合行政复议法立法精神,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一致。上诉人大冶市人民政府所称的《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虽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与被拘留人主张扣除复议申请期限并不冲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大冶市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大冶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饶 彬
审 判 员 郭登友
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 龙
书 记 员 汪 逸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 上一篇:天水司法局以调解“小切口”撬动行政争议...
- 下一篇:宁夏试点行政复议先行调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