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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直接不受理,如何认定申请人是职业打假人?
发布日期:2025-08-29点击率:139

  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

  你高频次、大量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后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行为频繁、大量地申请行政复议,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其行为超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收到你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处理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属滥用行政复议权利行为,本机关不予受理。本机关今后亦不再将你的同类型行政复议申请纳入行政复议程序。

  特此告知。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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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500余次复议66次,当职业打假人上演“碰瓷式”维权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于2023年11月9日至14日陆续收到申请人陈某、孙某、李某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37份。37份申请材料具备以下特征:

  三人地址重叠交叉,通讯地址均包含“A小区B号楼C单元D号”这一地址,且其中1份申请人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落款签字为李某,并附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复议申请书使用统一模板、同一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均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及奖励程序违法或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举报处理答复;

  举报事项相同或类似,均围绕商家使用不可降解吸管和塑料袋、销售页面标注“驱蚊”功效的普通化妆品花露水、销售标签违反国家标准的山楂果茶等问题,针对同一商品不同商家进行举报。

  复议机关认为三位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频繁进行举报、多次申请复议,其目的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需要的正当目的性,客观上导致了行政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本案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从数量上看,经核实2023年申请人三人向某区市监局投诉举报工单达500余件,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申请人三人提交的以某区市监局为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申请已达66件。三人在较短时间内频繁进行举报、多次申请复议,非以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系滋扰行政机关,扰乱复议诉讼秩序。

  从形式上看,三人系同一打假人团队,复议申请书模板相同、证据材料形式相同、通讯地址相同;团队分工明确,购买商品、投诉举报、复议诉讼分属不同人员负责,流水线化作业产出批量复议申请,出现申请人与落款签名、身份证明不对应情形。

  从复议请求上看,申请人系以索赔为目的职业打假人团队。在该三人以往的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对于其反映的问题商品经市监部门调解,拒绝商家提出的退货意愿;申请人在明知行政机关已履职,答复立案的情况下仍进行大量行政不作为的复议。由此可见,申请人复议的目的并非监督行政行为,亦非为了退还货款弥补损失,其根本目的在于索取高额赔偿。

  从投诉举报事由上看,部分复议申请涉及的商品系申请人在不同商家购买的相同商品,且每家店仅购买一件。投诉举报通常针对负面现象,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行为,以救济或弥补受损的合法权益,反之则违背制度初衷,申请人在自身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的前提下,为了获得超出自身合法权益的其他利益,故意多次选择权益受损主动大范围收集相关违法线索用以牟利,其主张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来源:京司观澜)

  来源:行政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