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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可诉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李某向黑龙江省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亦通过电话答复形式,就其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事项予以答复解释。该答复并未对李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3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梁惠玲,省长。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黑龙江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行终2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2.撤销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3.判令黑龙江省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主要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黑龙江省政府具有答复相关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具有法定正当事由未超期,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李某向黑龙江省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亦通过电话答复形式,就其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事项予以答复解释。该答复并未对李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黑龙江省政府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李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亦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耿宝建
审 判 员 李纬华
审 判 员 李小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臧 震
书 记 员 余艺苑
来源:行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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