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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房漏水 行政复议机关全过程调解成功化解争议
发布日期:2024-11-22点击率:0

  拆迁补偿安置房发生漏水质量问题怎么办?19日,司法部聚焦调解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6个典型案例,在“王某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将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在复议决定履行期间进一步开展调解,指导当事双方达成兼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履行方案,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出现明显漏水问题

  王某申请调换房屋被拒 遂申请行政复议

  案情显示,2012年,被申请人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某拆迁公司与申请人王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约定在某安置小区为申请人安置两套房屋,但是协议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2018年,该安置小区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

  2024年1月,申请人签署了项目安置结算清单,并在该小区自选了两套安置房屋。其后,申请人发现其中一套房屋房顶漏水现象明显,向被申请人申请调换房屋,但被申请人以该安置房屋房顶漏水不属于调换房屋的法定情形为由予以拒绝。申请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解 双方未协商一致

  复议机构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系在履行行政协议中产生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行政协议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时,被申请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案情比较复杂,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申请人要求调换房屋,被申请人主张由申请人维修并由被申请人支付维修款。

  针对当事人诉求差异较大的情况,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解:向被申请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且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属于未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安置房交付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另一方面向申请人释明,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房屋主体结构经检验确属质量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要求调换房屋,涉案房屋房顶漏水不属于调换房屋的情形。

  经调解,申请人虽然不再坚持调换房屋,但要求被申请人维修房屋并给付较大数额赔偿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能同时主张维修房屋和赔偿损失,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针对安置房漏水质量问题采取补救措施。

  在复议决定履行阶段 复议机构进一步开展调解

  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在复议决定履行阶段,考虑到本案履行较为复杂、容易再次发生矛盾,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对被申请人的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争议双方就补救措施的具体细节进一步开展调解,明确被申请人查明房屋漏水原因后进行修缮,并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承诺保修五年。考虑到申请人在房屋修缮期间需租赁房屋,会产生一定费用,故由被申请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此,双方均表示满意,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司法部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总则中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均可以进行调解,且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以厘清法律责任为基础,兼顾行政成本和行政效率,在修理成本远低于调换房屋的耗费,且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坚持和落实比例原则,以修理优先为基调进行调解,是践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有益探索。在复议审理阶段调解未达成一致情况下,继续本着实质性化解争议目标,在复议决定履行阶段进一步进行调解,加强对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监督指导,推动形成了兼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履行方案,实现了行政争议一次性彻底解决,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工作原则。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天昊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在行政纠纷化解的全流程开展调解,这为解决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问题提供了有力工具。本案中,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矛盾,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如何具体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中的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合意,实质性化解了这起矛盾纠纷。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