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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河南2案例入选!
发布日期:2024-10-29点击率:16

  编者按

  为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河南法院《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和《于某声诉某县农业农村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入选!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第一批)

  目录

  一、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二、达某诉某县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及达某诉斯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

  三、吴某格等5人诉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某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四、于某声诉某县农业农村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

  五、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苗某购买商品房后,甲置业公司未如期交付房屋、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苗某为核实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政府监管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某市税务局申请公开“涉案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欠税情况”等信息,某市税务局在征求甲置业公司意见后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事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应不予公开”。2023年,苗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市税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苗某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未作出答复。苗某不服上述不予答复行为,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虽为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当事人的实际目的系为解决商品房交房、办证问题,且苗某只是具有同样利益诉求的70余户业主中的一户,若案件处理不当,后续可能引发大量诉讼。同时,二审法院还注意到,苗某在首次提起信息公开之诉时,涉案商品房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而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二审时,房屋已经可以交付,但开发商表示需要完成开具税务发票等事项后方可办证。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二审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开发商反复协调、多轮磋商,最终帮助苗某和其他70余户业主全部拿到房屋钥匙,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启“绿色通道”,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及颁证业务。此后,苗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上诉,其余70余户业主也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苗某和某市人民政府均向二审法院邮寄感谢信,涉案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施更多有温度的举措,落实更多暖民心的行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深入了解群众需求,“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不仅要解决行政争议,更重要的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本案中,苗某虽然提起的是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真实目的是解决交房和办证问题。二审法院聚焦苗某等业主的实质诉求,下大力气帮助70余户业主解决交房和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仅解开了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件的“法结”,更化解了业主实际关心的房子问题的“心结”,同时,使某市人民政府避免了群诉群访风险,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于某声诉某县农业农村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00年,于某声与某县水利局签订《关于保护、治理太行堤的协议》,对某县辖区内的一段“太行堤”进行承包管理。于某声自承包太行堤以来与周边村民因土地使用权边界纠纷经常产生矛盾,曾于2008年以侵权为由提起数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某村民委员会将涉案土地上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并将土地交付给于某声,并赔偿其损失。于某声称,上述土地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又被某村村民再次耕种,因涉及村民户数较多,该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随着时间迁移,涉案太行堤已不复存在。于某声认为某县农业农村局为王某等178户村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22年提起178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诉颁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与于某声沟通,选取其中1起案件作为示范性诉讼进入程序。

  【处理结果】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因争议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二审法院以于某声针对被诉颁证行为提起诉讼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此后,于某声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与当地政法委及相关部门共同赴涉案现场实地勘察,并在勘察结束后与相关部门商定调解方案,以解决承包经营权纠纷给当事人带来的实际损失为核心,引导于某声实事求是且有针对性地列明赔偿请求,然后针对其实质诉求,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某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经过多轮协调化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某声主动撤诉,历经多年的土地承包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制度的目标是化解“官”“民”矛盾、解决行政争议,因此,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化解,而不能把一件“事”,办成多个“案”。为此,人民法院要坚持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的目标和导向,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在法律空间内寻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纠纷涉案人数多,时间跨度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人民法院通过多轮沟通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合力化解纠纷,使得长期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争议得以圆满解决。同时,人民法院采用示范性诉讼机制,不但推动涉案问题得以解决,还避免了后续177起行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取得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来 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