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3-12-27点击率:139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注意事项

  新《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行政复议法》较原来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现将涉及我局主要工作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诉讼和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调整

  新《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增加了复议前置的情形,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对于信息公开答复书只涉及此类情形的,诉讼和复议权利告知内容应为“如您对本答复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答复期限的调整

  新《行政复议法》将复议审理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行政复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我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十日”为10个工作日。

  2.行政复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涉及我局的主要为信息公开复议案件),我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五日”为5个工作日。来源: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