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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新《行政复议法》即将实施,亮点看这里
发布日期:2023-12-04点击率:46

  宪法宣传周|新《行政复议法》即将实施,亮点看这里

  新《行政复议法》亮点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

  新增行政协议、赔偿决定等

  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

  新增信息公开不予公开

  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

  扩大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

  不再限制调解及和解范围

  新增多项便民举措

  给予补正期限、增设便民申请渠道等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一)四类复议前置情形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

  (二)告知义务

  对复议前置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四)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管辖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二)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如何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调解和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属于复议前置的行为,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是否收费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