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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行政复议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六、行政复议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
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直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371-69699085、69699076
七、受理行政复议途径:
(一)邮寄受理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复议处收,请在邮件标明“行政复议”字样。
(二)网上申请复议链接:https://xzfy.moj.gov.cn/(行政复议服务平台)
八、邮寄或当面申请复议所需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和副本(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复议申请书副本),并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件或副本(复印件);
(三)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所公函。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