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山东出台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制度
发布日期:2023-01-11点击率:159

  山东出台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制度

  为依法全面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提升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发《山东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6条,分别对履行监督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检查、约谈、社会监督等重点环节和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打通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执法、规范行政行为的职能作用,倒逼行政机关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办法》规定履行监督主体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工作由同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范围是适用于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

  《办法》明确履行监督启动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履行申请,依申请启动。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回访申请人等方式主动启动,重点对责令履职、撤销、撤销并责令重作、变更原行政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启动履行监督,有效形成双向互动的监督合力。

  《办法》规范履行监督流程和环节。规范履行监督启动、被申请人提交答复、问询当事人、实地检查、制发责令履行通知书等全流程和各环节。分别明确问询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被申请人重点内容和需要开展实地调查的情形,实现闭环监管和流程优化。

  《办法》建立决定中止和终止履行制度。规定由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明确决定中止履行的8种情形和决定终止履行的4种情形,规范因特殊情况导致决定延迟履行、不能履行的情况。

  《办法》强化履行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对履行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向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约谈被申请人单位的5种情形,对约谈后拒不履行的,可以采取行政复议通报、向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移交线索等方式强化监督。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监督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调解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履行,参照本办法执行。来源:聊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