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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云南省2019—2021年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2-12-06点击率:184

  案例发布|云南省2019—2021年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三)

  11月29日,我省首次在省级层面以白皮书形式向社会发布《云南省2019—2021年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告暨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从2019—2021年期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纠错行政复议决定案件中精选出来,涵盖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领域。案例的发布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七、某县供电局以及粟某、周某城、刘某惠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案情摘要】某县供电局因其员工周某华被发现猝死在供电所休息室内,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供电局及周某华近亲属栗某、周某城、刘某惠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理认为,周某华生前系某县供电局下设供电所职工,周某华于2020年1月6日至12日按照单位安排值班,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辖区、须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2020年1月9日下午,周某华等人外出完成抢修工作返回到供电所休息室待岗;1月10日上午,周某华被发现仰面平躺在休息室地上不省人事,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检查排除周某华外伤、醉酒可能,确认周某华已死亡,推断死亡原因为猝死。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涉案供电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周某华2020年1月6日至12日值班期间未离开辖区,手机一直处于开机状态联络通畅,已经按照值班要求履行值班职责,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周某华死亡原因为猝死,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故意犯罪、醉酒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工伤认定判断标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视同工伤的情形有明确规定,视同工伤的认定涉及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时送医抢救等多个条件。实践中,对视同工伤的情形要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工作性质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解释,不能“一刀切”地简单依照法律规定的每天八小时来认定“工作时间”,也不能一概将“工作岗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场所。本案对行政机关正确履行工伤认定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八、某园艺有限公司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情摘要】某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的部分苗圃位于征收范围内。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云南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对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苗圃相关设施作出《面积测量报告》和《房地产估价报告》,某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范围内涉及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经营性苗圃的补偿费、迁移费未依法采用协商方式确定,直接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且该评估报告未对被征收面积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作评估和相应说明,无证据证明向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该报告。同时,某县人民政府未提供作为补偿依据的《面积测量报告》制作人云南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具备相关测量资质的证据;界址点的确定由当地村民小组和街道办事处人员现场指定,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未派员到场实际丈量和签字认可,无法提供已经通知而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拒不到场指认的相关证据也是本案行政行为作出中存在的问题。复议机关认为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作出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问题。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论证并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公众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才能采用其他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价格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只有在依法履行了上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调查登记和价值评估等法定程序前提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才合法有效。本案对行政机关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九、洪某海、洪某得、洪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案

  【案情摘要】洪某海、洪某得、洪某认为第三人洪某乔、洪某国、洪某明侵占其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720平方米建盖房屋,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确权。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认3名第三人在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享有使用权。洪某海、洪某得、洪某3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属于程序违法;某县人民政府未对争议土地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清楚,即未明确争议土地的范围、四至界线、未对争议土地的面积进行实际测量,仅根据洪某海、洪某得、洪某主张的面积“约720平方米”作出处理决定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行政机关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后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调查处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行政机关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为依法、合理、公正处理争议提供保障。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确权决定,防止作出认定行为后不仅原有的争议未得到解决又引发新的纠纷和争议。本案对行政机关处理土地类权属争议案件、化解因历史原因导致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文稿来源丨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来源:云南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