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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1年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摘登)
发布日期:2022-12-01点击率:230

  2019—2021年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摘登)

  一、民营高中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申请行政复议处罚被撤销

  【案情】 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云南某国际高中、云南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进行招生、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恶意终止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董事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该国际高中及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两个条文明确处罚的对象为“民办学校”,而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某国际高中的主办方云南某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处罚对象无法律依据。

  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但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调查且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依据全部来源于下级行政机关提交的报告,属于无合法证据支撑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复议机关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应当正确适用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问题。证据是法律程序的灵魂,是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基石与保障,证据制度是行政处罚法律程序的核心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查,特别是依法收集对违法事实认定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罚有重要作用的证据,不能仅凭下级部门情况报告片面主观认定违法事实。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指导意义。

  二、无法提供执法视频 撤销网约车司机处罚决定

  【案情】 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戴某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违法经营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戴某明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戴某明在“是否已经将乘客送达指定地点”的事实上,存在询问笔录和戴某明本人事实陈述不一致的争议,但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现场询问的执法记录视频进行证明,根据行政复议举证规则,不利后果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做到依法保存证据的问题。国务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纳入法律明确规定。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无论文字和音像都要完整记录,科学保管存储,确保执法数据的原始、完整、可回溯,保证执法证据的效力和案件办理质量,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

  本案对行政机关落实“三项制度”,保证执法规范、减少执法争议,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具有指导意义。

  三、违反法定程序 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被撤销

  【案情】 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发前已就设备调试运行的事项向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且案发当日出水口在线监测日报表显示未发现出水质超标的情况,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规定,某给排水有限公司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污。

  同时,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未依法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并且未严格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复议机关以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对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中遵循法定程序查清案件事实进行处罚的问题。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既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要深入查清查透相关涉案事实。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有管理监督义务,在出现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时,要依照法定程序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的义务、排放是否达标,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处理。

  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强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高效办理处罚执法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四、未及时答复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州政府违法

  【案情】 胡某英向某州人民政府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胡某英认为某州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某州人民政府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胡某英提供的邮寄凭证及邮件跟踪查询显示已经成功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州人民政府以其工作人员未当面签收该邮件为由称其未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确实未收到,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

  鉴于行政复议期间,某州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将相关政府信息提供给胡某英,复议机关作出确认某州人民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律时效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对人民群众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材料的接收机制,避免因内部流转和审批导致办理时限超期,影响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行政机关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接收处理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

  通常来说,人民群众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及材料,应当以行政机关收发科(室)签收时间作为法律时效起算点;人民群众采用当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材料方式,应当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收时间作为法律时效起算点。除上下级和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转办、批办等特殊情形以外,同一行政机关内部流转和审批完成时间不能作为法律时效起算点。

  本案对行政机关规范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材料,依法及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具有指导意义。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