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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司法局阜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有机衔接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3点击率:222


  各县(市、区)司法局、信访局:

  现将《关于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有机衔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司法局 阜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22年7月28日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有机衔接的意见

  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化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机制,畅通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渠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有机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有机衔接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有机衔接,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明确要求,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举措,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在行政程序中化解行政争议,避免和减少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法治阜阳提供坚实保障。

  二、建立行政复议、信访机构合力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在处理来信来访、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时,涉及行政争议需要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支持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支持。对疑难复杂、问题突出的行政争议,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可联合会商,确保问题妥善处理、矛盾有效化解。信访和复议机构要加强沟通交流,共享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分析引发行政争议的原因,协调处理重大行政争议案件,推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配合和衔接。

  三、优化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工作流程

  (一)信访工作机构处理流程

  1.受理审查。信访工作机构在接收信访材料后,应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信访诉求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分类处理。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提出。情况复杂特殊难以作出判断的,应主动与同级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及时处理。

  2.分流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应在接收信访材料后15日内转送行政复议管辖机关,并将移送情况告知信访人。

  3.后续反馈。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经信访审查分流的案件,应自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处理,并及时将审查处理结果反馈信访工作机构。

  (二)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处理流程

  1.受理审查。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处理。

  2.分流处理。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后,对既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也不符合诉讼、仲裁等法定渠道受理条件,但属于《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可通过信访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信访工作机构提出诉求。

  3.后续反馈。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信访程序受理后,应及时向原办理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反馈受理情况。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行政复议机构转办信访案件,应充分考虑信访事项背后的历史成因和主客观因素,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调解;对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协同调解,跟踪掌握调解进展动态,协调有关方面支持配合。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在立案之前可依法、依规先行进行调解;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应通过召开调解会、听证会等方式查清事实妥善调解;对复议案件中涉及复议申请人和复议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主动作为,居中调解,统筹解决。

  五、加强沟通配合

  各级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机构要加强配合、主动作为,周密部署、规范操作,明确责任领导和人员,确保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应明确联络员,负责工作衔接和日常联系。对信访人、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联络员应认真登记并及时解释、答复。联络员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准确地甄别、判定信访和行政复议事项,减轻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

  【来源:阜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