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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面对面第22期】两支口红引发的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2-06-17点击率:257

  案 情 简 介

  新年过后,街上仍旧充满欢乐祥和的气氛。然而,一个四十岁的包姓中年男子却愁容满面。他走进行政复议局接待室,向工作人员诉说着自己的案件。

  原来是因为她女儿包某某的事让他犯愁。包某某就读于某高中,因为要参加县内组织的演讲比赛,希望自己在比赛时装扮上更加得体,于是便要求其母亲为其购买口红。但因为其母亲认为学生应当保持朴素的精神状态,并未同意。

  某日,包某某在路过某化妆品店时,见店中无人,将店内的一支黑色MAC和一支红色阿玛尼牌口红拿走。之后,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将包某某抓获归案。执法人员认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化妆品店内的两支口红,且涉案的两支口红市场价值498元,但考虑包某某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于是县公安局决定对其拘留2日。包爸爸对这个处罚决定很是焦虑,认为包某某现在还未成年,如果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的话,对其以后的成长极为不利,希望能给包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行政复议机关第一时间调取了该案证据,并到学校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经了解,包某某在校内各方面表现均较为突出且成绩优秀,同时还多次在学校及县里组织的比赛中获奖,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复议机关还征求了报案的化妆品店老板的意见,该老板也认为包某某年纪轻、不懂事,且两支口红均已退回,也希望能给予其重新改过的机会,因此出具了谅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本案中,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化妆品店内的两支口红的行为确属违法,但考虑其系未满16周岁,且其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能够深切地体会到违法行为的代价,已达到教育目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承办人有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要坚持处罚与教育,教育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自觉守法。该法条强调《行政处罚法》是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表明处罚、惩戒不是最终目的,处罚仅仅是手段之一。因此在承办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更应当要做到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