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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权强拆——张凤林诉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2-03-30点击率:365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如果其作为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2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凤林,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文献,区长。

  再审申请人张凤林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9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凤林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坝乡政府)实施的腾退行为超越法定权限、没有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提供了视听资料等充足证据证实了强拆行为系东坝乡政府委托的北京腾龙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所实施。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再审申请人曾找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北门村委会),村委会原任书记及现任书记均明确表示村委会没有对再审申请人住宅进行帮迁等强拆行为,上述谈话内容有再审申请人制作的现场录像予以证实,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3.被申请人未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本案,一审法院没有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委托拆迁合同,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均属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应当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其房屋系由东坝乡政府委托腾龙公司拆除,但是,一方面,其提供的视频资料仅反映相关房屋拆除后的现场情况,无法证明案涉房屋被拆除时的现场情况,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亦无法证明东坝乡政府或者东坝乡政府委托腾龙公司对其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另一方面,西北门村委会作出的《关于西北门村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说明》和《西北门村第十届三次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以及该村委会对其实施案涉房屋帮拆行为予以认可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并非由东坝乡政府委托腾龙公司拆除。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如果其作为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审申请人可依照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凤林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提出的再审主张及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凤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臧  震

  书记员   侯伟航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