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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发生行政复议以后,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我们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处理的话,有时候一些行为是得不到保障的,那么对于行政复议这种行为来说,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呢?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认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
根据不同情形,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有所不同: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二、行政申诉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如果想要申请相关的行政复议,要按照申请的相关条件来进行申请。
来源:法律快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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