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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
发布日期:2021-09-26点击率:425

  我们在学习行政法的时候,老师会形象地将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复议比喻成找爹告状,因为复议机关就是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那么行政复议决定的结果,有什么样的类型?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复议期限计算的一般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内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申请行政复议实行“不申请不复议”原则,行政复议的开始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其中条件之一就是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我们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不能被困难吓倒,我们要积极寻找救济措施。复议的决定做出大部分情况就可以解决你的诉求了,我们要相信世界上有公平公正。


来源于: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