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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北湖小区被列入旧房改造项目拟拆迁,可十多户居民尚未签署拆迁协议,楼栋单元门就被拆了。为此,小区居民将南宁市政府起诉至法院。日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拆除行为违法。5月8日,记者获悉,南宁市政府已作出新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相关部门将单元门恢复原状。
起因
楼栋单元门突然被拆
该小区房屋被列入北湖小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后,2015年1月,南宁市政府对该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2018年1月,该小区的两栋楼中,有部分居民与西乡塘区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办理了交房手续,另有韦某等十多户居民未签协议。
2018年11月底至12月初,西乡塘区政府委托拆除公司对该项目已签约交付的房屋进行门窗拆除,却遭到未签约户的阻拦。随后,街道办在西乡塘区政府的授意下,组织相关人员动用机械设备,将该小区内剩余楼栋的单元门全部拆除。
韦某等居民认为此行为违法,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及居住安全,便向南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恢复原状。然而,南宁市政府以该纠纷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驳回了申请。
北湖小区原址正在建设新楼。今报记者王斯 摄
争议
拆除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韦某等居民认为,他们作为被征收人,尚未与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未搬离房屋,具有合法使用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利。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保证征收工作依法依规,不应使用违法手段实施逼迁。
2019年7月,韦某等人将南宁市政府起诉到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南宁市政府则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南宁市政府辩称,西乡塘区政府与涉事楼栋多数住户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些居民已交付房屋,因此,西乡塘区政府具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已移交房屋所有人两种身份,拆除出入单元门是为处置已移交的房屋,不存在逼迁行为。
而且,西乡塘区政府因接收已签约户的房屋,对单元门的所有权有大部分权益,单元门纠纷属邻里争议。但其因通行原因拆除单元门的做法过于简单,今后应予以改进。
判决
拆除行为违法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从该起案件拆除楼道单元门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观目的、客观实施行为来看,西乡塘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不管其作出拆除单元门行为的具体理由是什么,主观目的都是为推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开展,以实现其房屋征收管理职能。
西乡塘区政府为实现该项职能,进而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被征收房屋楼道单元门的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性,属行政行为范畴,而非民事行为。
南宁市政府以西乡塘政府拆除楼道单元门行为是邻里纠纷为由,驳回韦某等居民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法院判决撤销南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处理。
5月8日,记者获悉,判决生效后,南宁市政府已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西乡塘区政府拆除单元门行为违法,并责令将拆除的单元门恢复原状。
记者在北湖小区原址走访发现,韦某等居民仍居住在旧楼内,有关拆迁补偿等问题尚在协商中。
来源: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