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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指南。
一、受理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由各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向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依法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材料要求
申请人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向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书面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申请行政复议申明事项》(格式详见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
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复函等);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5.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6.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有关情况。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宣读,并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四、办理程序
(一)登记。
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签收并登记。
(二)受理审查。
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下同)内进行审查,并作如下处理: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
4.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审理。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申请人提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四)决定。
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复议机构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处(法规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091室,邮编:518035。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