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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省市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其中不少地区刚刚挂牌,很多工作正在磨合深化。
环境行政复议虽然只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但却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由于改革本身的探索性,过渡期间如何处理好行政复议,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各地应按照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做好衔接沟通,避免违法行政。
及时明确行政复议办理主体
环保垂直改革,由于涉及到 “三定”方案确定、机构调整等,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过渡衔接。同时,因涉及县、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主体性质的变更,行政复议主体也将随之发生变更。
因此,各地要及时明确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申请对象,及时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确保改革不断档、衔接无缝隙。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市级环保局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
各省在推进环保垂直改革的过程中,虽然方案略有差异,但此项原则性规定基本并未突破。在当前没有明确法律补充规定的情况下,派出分局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其行政行为所代表的应当是派出的市级环保局。
因此,各县(市、区)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对象应当及时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上级部门或者所在地政府,也就是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或者设区市地方人民政府。
同时,作为县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一方面要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此前已经做出处罚且在复议有效申请期内的处罚对象,另一方面要及时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告知内容,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准确抓好过渡期间复议工作
除了准确调整行政复议申请对象外,各地还应当妥善办理改革过渡期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在改革开始前,一些行政处罚相对人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但在复议期间,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完成了环保垂直改革,成为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分局。
在此情况下,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与市级环保局成为同一主体,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律行为后果本质上由市级环保局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尽管行政复议法律对于此种类型的回避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县、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主体合二为一的情况下,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主动回避,停止在办复议案件的办理。
一方面,可以将目前的情况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复议或诉讼。
另一方面,应及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请示报告,及时将在办案件移送适格主体进行办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适时出台复议相关工作制度
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8.6万件,罚款数额152.8亿元,同比增长32%。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同时,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也出现了较大幅度地上升。
同时,司法部的数据显示,2018年,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复议案件同比增长42.4%,其增幅甚至超过处罚案件数量增长。
因此,切实做好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改革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否能够有序推进。
因此,具体如何开展环境行政复议工作,不能仅依靠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悟性”和“自觉”。上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做好顶层设计,及时明确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主体、程序等内容,并就过渡期间案件的办理及时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意见,避免基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无所适从。
生态环境保护改革,涉及面广、专业内容多、细节性内容庞杂,除了需要做好顶层设计之外,各地应当建立畅通的沟通交流渠道,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推动改革工作高效完成。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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