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临海市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复议和裁决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9-05-06点击率:668

  2019年是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部署的关键一年。为强化行政机关法治思维,促进依法履职,临海市司法局整理了近年我市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复议和裁决部分典型案例。

  1. 未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导致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项某某于2001年在某村搭建兔舍,其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有关部门审批。2017年5月,临海市某镇“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某某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其位于某镇某村共计建筑面积1000多平方米的建筑系违法建筑,要求项某某于2017年6月前自行拆除。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某镇人民政府拆除了项某某搭建的兔舍。项某某不服某镇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强制行为,于2018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镇、街道的“三改一拆”领导小组是行政机关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临海市某镇人民政府以该名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其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拆除房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并保留证据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因某镇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期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6月的拆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故法院判决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当前,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拆除领域因程序问题经裁决确认违法案例频发。在依法推进我市“无违建市”创建工作中,行政机关需进一步加强程序合法意识,对于是否属违法建筑,应在充分调查后予以清晰认定;对于违法建筑,应当在作出正确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下,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 未开展尽职调查导致不予认定行为被撤销

  基本案情

  金某某不服临海市某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金某某称其丈夫许某某系临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于2015年10月受公司委派去招工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临海市某行政机关则认为,许某某在临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担任保安职务,招工不是许某某本职工作,也不是临时指派性工作,只是帮忙介绍工人。金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林某等证言因同该公司证言互相矛盾,不予采信,临海市某行政机关遂作出对许某某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临海市某行政机关在受理临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关于许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虽然对相关事实已作调查核实,但其所作的决定未对事发当日许某某是否去招工作出认定,仅凭间接或传来证据即认定许某某是在挖笋时突发疾病死亡,也未阐述认定许某某在挖笋时突发疾病死亡的主要证据。故被申请人所作不予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遂决定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

  典型意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本案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中,未开展尽职调查即主观臆测,系行政机关未能正确理解与坚持该项法律基本原则的典型例证。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凭主观臆测或推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依法查清争议事实。

 来源:(据临海普法,原标题《【以案释法】临海市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复议和裁决典型案例》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