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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是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的两种主要途径。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应该对其目的和用途进行精准定位,以保证实际应用效果。现今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自由,只有保证行政相对人有足够的主动权及选择权,才能保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应用效果。
一、衔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一)衔接模式的标准不明确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间的衔接与配合模式上,我国并无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对相关规定进行细致分析之后会发现程序标准存在一些模糊区域,如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救济的过程中,要完全按照既定程序来进行,这些既定程序有时候并不实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整体效果。更加严重的是,现阶段我国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程序设置上还存在一些乱象,在不同法律当中有不同的规定,同类型法律中不同的条款对其所进行的规定也存在一定差异,过于繁复,类型过于多样,这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给实际操作造成了一定的不便。
(二)衔接模式的功能设置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救济工作更加高效,并不是为了设置障碍。从现阶段的各种制度设计以及应用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未完全遵守这一宗旨,从而导致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在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很难保证行政相对人能够自由选择,虽然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制的公证以及严谨,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问题。
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和制定,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对其进行可更加合理的应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属于法律救济的方式,是具有等价性的。如果二者之间的衔接出现设置不当的情况,就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出现互相腐蚀的情况,对行政及司法的公正性都会造成影响。
现阶段我国所存在的行政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就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当的具体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维权的成本,同时也导致维权程序变得更加复杂,最终会导致行政权及司法权的执行出现问题。
二、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建议
(一)明确衔接标准
在一些国家的行政法案中,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都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一些标准的设定也不够明确,分析其制度标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衔接模式都应该对标准进行明确,这样才能够保证运行实践的效果。也就是说,应该保证当事人无论在何种条件之下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取消行政复议终局对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探索之后会发现,很多种形式的行政复议终局相关条款都违背了司法的根本原则,从而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因此,取消行政复议终局才能够让司法的整体执行效果得到有效改善。
对我国相关法律中与复议终局有关的条款进行合理修改,可效仿商标法及专利法等法律设定的原则。
此外,保证我国复议前置相关规定的统一性是非常重要的,保证其统一性,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律执行的负担,使行政救济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更加顺畅。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我国行政救济方向多样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只有正确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才能够保证司法的执行力度以及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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