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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现将我局关于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并且属于深圳市民政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
(一)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四)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六)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七)属于深圳市民政局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深圳市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我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五、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
深圳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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