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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行政复议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律师提到“它”的次数最多!
发布日期:2018-11-26点击率:755

  在征地拆迁案件的维权过程中,专业的拆迁律师一般都会在听完当事人对此次案情的叙述后,就建议被拆迁人应就征收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由此可见,行政复议在征地拆迁维权中的有多么重要了!

  而一般的当事人就会立刻反问:“什么是行政复议?我们应该什么时候向谁提起比较好呢?行政复议都需要哪些材料?具体改怎么做呢?”等等问题。,此时,我们拆迁律师就会建议当事人及时请专业拆迁律师来维权的好。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并不是为了推销自己来包揽业务,我们一心只为当事人着想,因为通过当事人所问的这些问题就可以看出他对行政复议完全没有概念。并且行政复议仅仅只是一定法定程序,它还是有比较有约束性的!对于同一事项的行政复议权利仅仅只有一次,如果当事人在还未深刻领悟其要领所在的情况下就贸贸然的启动了此程序,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被否决,这就会白白浪费了一次难得的维权机会!

  在此,凯诺律师专门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政复议的这些资料来供大家阅读!

  何为行政复议

  (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之行政主体

  (即复议对象也就是我们所要告的对象)

  行政主体,顾名思义就是说我们复议的对象(告的对象)就只能是行政机关,比如镇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厅等等。而落实到具体案件中时,就要看是谁要征收你家房子(土地),或者是谁要拆你家房子等,一般来说,此主体通常位于政府发布的公告、通知与文件的落款处(即谁盖的章)。

  行政复议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以下情况都是行政复议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2、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3、市县级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市县级政府实施补偿安置方案;

  5、征地争议的协调及裁决;

  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通知书;

  7、拆迁人在申请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之行政复议机关

  想要复议,我们就要清楚该去哪个复议机关进行申请复议,一般来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然,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级别不同,我们甚至可以向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失败怎么办?

  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不受理我们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作出不予答复的决定,再或者决定维持原有行政行为等等。此时不要慌,这次的复议失败并不代表我们的维权之路就到此为止了,而对于这种结果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这样做:

  对于一个具体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在15日内、不予以答复的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在15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级别,确定受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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