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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吗?
发布日期:2018-06-26点击率:652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其申请事项首先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此,《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行政复议范围予以了规定,以列举的形式分别规定了11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情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了属于受理范围的7种情形。但在国土资源法治实务当中,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事项繁多,除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对当事人提起的以下情形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具体。对此,笔者拟对实务中的下列情形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加以分析和探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复,是行政机关批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建设使用周转指标、拆旧复垦区土地整理复垦计划的文件,不涉及农民安置补偿条件和标准等具体方案。农民安置补偿条件和标准等具体方案均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单位确定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其与批复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征地事务任务书

  征地事务任务书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批复后,为实施完成征收土地任务,将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交由其派出机构实施而作出的内部材料,其本质上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对组织内部产生效力不直接对外产生效力的行政行为,并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利益,不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最终的行政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该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应当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征地事务任务书,将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交由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系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管理行为,而非行政机关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征地事务任务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是“一书四方案”中的材料之一,是在城市规划内实施占用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由其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的报批材料之一。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七条第一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报批材料之一。因此,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作为“一书四方案”中的材料之一,是人民政府上报城市建设用地请示中的附件,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当事人对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和行政复议受理情形和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如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针对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告知书

  在行政程序中,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事项,如行政机关审查后,认为其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书面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如当事人对该告知补正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如前所述,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告知补充材料等行为是行政机关审查当事人申请资格过程中的一种阶段行为,该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给出结论性意见,也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未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能因行政机关的告知行为而凭空获得行政复议的权利。故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补正告知行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不予受理。(作者单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来源: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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