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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诉求的职责
发布日期:2026-01-19点击率:36

  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诉求的职责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1对人诉求的职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9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大东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金琼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波平上列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清平,区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义阳大道114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宝,局长。再审申请人陈大东、陈金琼、陈波平(以下简称陈大东等3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恩阳区政府)、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以下简称恩阳区公安分局)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终4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德申、审判员王海峰、审判员杨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大东等3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偏袒二被申请人未履行大型灯会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草率作出行政判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大东等3人请求确认恩阳区政府、恩阳区公安分局未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违法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本案经一、二审审理查明,恩阳区公安分局在负责巴中市恩阳区2016年新春灯会及房地产交易展示会的安保工作期间,制定了详细的安保工作方案并予以落实。徐仲芳发生交通事故的位置距离新春灯会展区约1公里左右,不属于灯会展区范围。徐仲芳的死亡系因交通事故所致,并非因恩阳区政府、恩阳区公安分局履行灯会管理职责的行为所导致,故陈大东等3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大东等3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综上,陈大东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大东、陈金琼、陈波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德申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承浩

  书记员    方晓玲

  来源:行政法报